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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等七部委印發規劃:“十四五”將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資源化利用
2022-01-04 10:03:39
2021年12月31日,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建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七部委聯合印發《“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規劃指出,目前全國90%的行政村已實現生活垃圾收運處理,并已排查整治2.4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十四五”,將繼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
“十三五”投入258億中央資金支持農村環境整治
規劃指出,“十三五”期間,全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取得進展。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58億元,支持15萬個行政村開展環境整治。全國農村生活垃圾進行收運處理的行政村比例超過90%,排查出的2.4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基本完成整治。全國秸稈綜合利用率、農膜回收率分別達到86.7%、80%。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7%。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25.5%。各地基本完成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10省(區、市)的34個縣區開展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試點。
但“十四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仍有約三分之二的行政村未達到環境整治要求,已整治地區成效還不穩定。農村黑臭水體問題突出,約四分之三的行政村未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資金投入嚴重缺乏,長效機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式不規范,水產養殖方式仍然粗放,養殖生產布局需進一步優化。化肥農藥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區地膜殘留量大等問題突出。農業源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仍處于高位。
2025年,秸稈農膜、禽畜糞污利用率要達80%以上
規劃提出,“十四五”要著力提升秸稈農膜回收利用和禽畜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6%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85%,全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
規劃要求,要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培育壯大一批產業化利用主體,提升秸稈離田收儲、運輸和供應能力,完善秸稈資源化利用和臺賬管理制度。深入實施農膜回收行動,嚴格落實農膜管理制度,健全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鏈條管理體系;推廣使用標準地膜,發展廢舊地膜機械化撿拾,探索推廣環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廣地膜科學使用回收。
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方面,規劃提出,要著力推進養殖業污染防治。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健全畜禽養殖場(戶)糞污收集貯存配套設施,建立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加快建設田間糞肥施用設施,鼓勵采用覆土施肥、溝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細化施肥方式。促進糞肥科學適量施用,推動開展糞肥還田安全檢測。培育壯大一批糞肥收運和田間施用社會化服務主體。畜牧大縣編制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
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健全農村垃圾收運處體系
規劃提出,“十四五”要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多措并舉宣傳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全民參與”垃圾分類體系,引導村民分類投放,實現源頭減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地方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示范縣創建。
同時,要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根據當地實際,統籌縣、鄉鎮、村三級設施建設和服務,合理選擇收運處置模式。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構建穩定運行的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監督,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無害化處理方式,降低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
規劃文本如下,pdf格式全文請到生態環境部網站查閱。
關于印發“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環土壤〔2021〕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組織編制了《“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糧食和儲備局、能源局、林草局、鄉村振興局、供銷合作總社。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2月31日印發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關系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安全,關系美麗中國建設。“十四五”時期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加強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一)工作進展
“十三五”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
土壤污染風險得到基本管控。順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雙90%”目標任務,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風險,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初步查明我國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潛在環境風險情況。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實施分類管理。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依法依規對2萬多個地塊開展調查,將900多個地塊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有力整治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將1.3萬多家企業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建成土壤環境監測網絡。中央財政累計投入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285億元。實施“場地土壤污染成因與治理技術”“農業面源和重金屬污染農田綜合防治與修復技術”等國家重點研發專項。
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穩步推進。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有關目標任務,實現全國1170個地下水考核點位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全國9.6萬座加油站的36.2萬個地下油罐完成雙層罐更換或防滲池設置。實施《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持續開展全國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基本掌握440萬平方公里1:25萬比例尺區域地下水質量,初步建立“雙源”(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清單,掌握城鎮1862個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和16.3萬個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實施“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建成國家地下水監測站點20469個。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取得進展。全面完成《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農村環境整治穩步實施,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258億元,支持15萬個行政村開展環境整治。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全國10638個“千噸萬人”(日供水在1000噸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完成保護區劃定并開展水質監測。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25.5%。各地基本完成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10省(區、市)的34個縣區開展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試點。全國農村生活垃圾進行收運處理的行政村比例超過90%,排查出的2.4萬個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基本完成整治。三大糧食作物化肥、農藥利用率均達到40%左右;全國秸稈綜合利用率、農膜回收率分別達到86.7%、80%。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7%。
法規標準體系基本建立。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發布農用地、污染地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等部門規章,制定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等系列標準規范。制修訂《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制定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監測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系列標準規范。頒布10余項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標準規范,各省份制定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二)形勢研判
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引領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態文明建設體制機制逐步健全,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逐步形成。但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總體上尚未根本緩解,以重化工為主的產業結構尚未根本改變,部分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高位。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與美麗中國目標要求還有不小差距,到2035年實現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的目標任務異常艱巨。
“十四五”時期,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局部區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問題較為突出。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面積總體較大,受污染耕地精準實施安全利用技術水平不高。污染地塊違規開發利用風險依然存在,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有待加強。部分縣級及以上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水質不達標,部分水源補給區仍存在污染風險。
2.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壓力較大。涉重金屬行業企業廢氣、廢水鎘排放量較大,歷史遺留涉重金屬廢渣量大面廣,一些地區因大氣重金屬沉降、污水灌溉等導致土壤重金屬持續累積。部分企業有毒有害物質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隱患沒有根本消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法定義務落實不到位。
部分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標,污染擴散趨勢未得到有效控制,周邊地下水環境質量存在惡化風險。
3.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任務艱巨。約三分之二的行政村未達到環境整治要求,已整治地區成效還不穩定。農村黑臭水體問題突出,約四分之三的行政村未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資金投入嚴重缺乏,長效機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方式不規范,水產養殖方式仍然粗放,養殖生產布局需進一步優化。化肥農藥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區地膜殘留量大等問題突出。農業源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仍處于高位。
4.環境監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人員設備不足、監測和執法能力不足,難以滿足監管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不夠,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間聯動監管、信息共享等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尚不健全。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把握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總要求,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解決一批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人居環境安全、地下水生態環境安全,推動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作出新貢獻。
(二)工作原則
保護優先,預防為主。落實溯源、斷源、減排措施,切斷污染物進入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途徑。深入實施化學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推進農業生產清潔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問題導向,系統治理。扭住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聚焦突出環境問題,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農村,協同推進水、氣、土、固體廢物、農業農村污染治理。
強化監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加強監管執法,強化“污染者擔責”。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受污染耕地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鞏固提升;農業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到2035年,全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農業面源污染得到遏制,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得到完善,農村生態環境根本好轉。
表1“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主要指標
注:1 重點建設用地指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所有地塊。
2 地下水國控點位V類水比例指國家級地下水質區域監測點位中,水質為Ⅴ類的點位所占比例。2020年現狀值是25.4%,2025年目標值是25%左右。
3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數占行政村總數的比例。
三、主要任務
(一)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以湖南等耕地重金屬污染突出省份為重點,強化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管控,鞏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為重點,嚴格準入管理,堅決杜絕違規開發利用;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為重點,強化監管執法,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耕地污染源頭控制。嚴格控制涉重金屬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執行《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顆粒物和鎘等重點重金屬特別排放限值。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排放鎘等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的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納入大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2023年底前對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實現自動監測,以監測數據核算顆粒物等排放量。開展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回頭看”,動態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單。(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糧食和儲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整治涉重金屬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以湖南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省份為重點,聚焦重有色金屬、石煤、硫鐵礦等礦區以及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周邊的礦區,全面排查無序堆存的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階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優先整治周邊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較重的礦區,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開展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區域為重點,兼顧糧食主產區,對影響土壤環境質量的輸入輸出因素開展長期觀測。選擇一批耕地鎘等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的縣(市、區),開展集中連片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途徑識別和污染源頭追溯。(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防范工礦企業新增土壤污染。嚴格建設項目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并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生態環境部負責)
強化重點監管單位監管。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監督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輪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改。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監測。(生態環境部負責)
推動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重點區域防腐防滲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涉重金屬無機化工等重點行業,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深入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切實加大保護力度。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加強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管,從嚴查處向農田施用重金屬不達標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行為。在長江中下游等南方糧食主產區,實施強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全面落實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措施。各省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行政區域內安全利用類耕地和嚴格管控類耕地的具體管控措施,以縣或設區的市為單位全面推進落實。分區分類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術庫和農作物種植推薦清單,推廣應用品種替代、水肥調控、生理阻隔、土壤調理等安全利用技術。鼓勵對嚴格管控類耕地按規定采取調整種植結構、退耕還濕等措施。國家及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省(區、市),成立安全利用類耕地專家指導組,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探索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開展嚴格管控類耕地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實施情況監測。加強糧食收儲和流通環節監管,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農業農村部、林草局、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糧食和儲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結果等,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調整結果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送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并將清單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原則上禁止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復墾為種植食用農產品的耕地。(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適當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化解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與土地開發進度之間的矛盾。及時將注銷、撤銷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用地納入監管視野,防止騰退地塊游離于監管之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依法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管理和監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等報告抽查機制。(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因地制宜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合理規劃污染地塊用途,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依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風險評估而未開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塊,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鼓勵設區的市因地制宜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聯動監管具體辦法或措施,細化準入管理要求。探索“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優化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優化開發時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原則上,居住、學校、養老機構等用地應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再投入使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塊數據庫及信息平臺,共享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共享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有關信息,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地塊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將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推動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有序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明確風險管控與修復重點。以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的污染地塊為重點,依法開展風險管控與修復。以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長江經濟帶化工污染整治等專項行動遺留地塊為重點,對暫不開發利用的,加強風險管控。以化工等行業企業為重點,鼓勵采用原位風險管控或修復技術,探索在產企業邊生產邊管控土壤污染風險模式。鼓勵綠色低碳修復。探索污染土壤“修復工廠”模式。(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風險管控與修復活動監管。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嚴控農藥類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產生的異味等二次污染。針對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強化后期管理。嚴格效果評估,確保實現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目標。(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加強從業單位和個人信用管理。依法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和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選擇水平高、信用好的單位,推動從業單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試點示范。在長江中下游、西南、華南等區域,開展一批耕地安全利用重點縣建設,推動區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在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黃河流域等區域,繼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護和改善地下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扭住“雙源”,加強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減存量;強化飲用水源地保護,保障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
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方案。針對國家地下水環境質量考核點位,分析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非地質背景導致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應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達標或保持方案,明確防治措施及完成時限。(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鼓勵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實施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明確環境準入、隱患排查、風險管控、修復等差別化環境管理要求。(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推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加強防滲、地下水環境監測、執法檢查。(生態環境部負責)
建設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選擇15個左右典型地級市,綜合推動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建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因地制宜開展典型環境問題監管,探索創新地下水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開展“一企一庫”“兩場兩區”(即化學品生產企業、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到2023年,完成一批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調查評估。(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落實地下水防滲和監測措施。督促“一企一庫”“兩場兩區”采取防滲漏措施,按要求建設地下水環境監測井,開展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指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優先開展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針對存在問題的設施,采取污染防滲改造措施。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針對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等,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阻止污染擴散,加強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試點開展廢棄礦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原地浸礦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探索油氣采出水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探索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等,應依法包括地下水相關內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統籌推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針對遷移性強的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兼顧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選擇適宜的修復技術,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技術模式。(生態環境部、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規范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管理。強化縣級及以上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設立標志,進行規范化建設。針對水質超標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分析超標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確保水源環境安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保護。完善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劃定技術方法,開展城鎮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推進縣級及以上城市淺層地下水型飲用水重要水源補給區劃定,加強補給區地下水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推進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加強河道水質管理,減少受污染河段側滲和垂直補給對地下水污染,確保傍河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農業農村環境治理
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總要求,強化源頭減量、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新增完成8萬個行政村環境整治任務,加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穩步解決“垃圾圍村”、農村黑臭水體等突出環境問題,深入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
1.加強種植業污染防治。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全面推廣精準施肥,在糧食主產區、果菜茶優勢產區等重點區域,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有機肥替代化肥,合理調整施肥結構。明確化肥減量重點縣科學施肥目標、技術路徑和主要措施等。推進新肥料新技術應用,推廣機械深施、種肥同播、水肥一體化等技術。推進化學農藥減量控害,推廣應用低毒低殘留農藥,集成推廣綠色防控技術,推廣高效植保機械。鼓勵新型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組織等開展肥料統配統施、病蟲害統防統治等服務。大力推進農業高效節水。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大中型灌區等典型地區農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質監測。鼓勵以循環利用與生態凈化相結合的方式治理農田退水。
到2025年,全國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減少,利用率均達到43%以上。(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提升秸稈農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培育壯大一批產業化利用主體,提升秸稈離田收儲、運輸和供應能力,完善秸稈資源化利用和臺賬管理制度。深入實施農膜回收行動,嚴格落實農膜管理制度,健全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鏈條管理體系;推廣使用標準地膜,發展廢舊地膜機械化撿拾,探索推廣環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廣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到2025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6%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85%。(農業農村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著力推進養殖業污染防治。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健全畜禽養殖場(戶)糞污收集貯存配套設施,建立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加快建設田間糞肥施用設施,鼓勵采用覆土施肥、溝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細化施肥方式。促進糞肥科學適量施用,推動開展糞肥還田安全檢測。培育壯大一批糞肥收運和田間施用社會化服務主體。畜牧大縣編制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到2025年,全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落實畜禽規模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污許可制度,依法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推動畜禽規模養殖場配備視頻監控設施,防止糞污偷運偷排。推動設有排污口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定期開展自行監測。依法嚴查環境違法行為。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型規模化養殖場開展大氣氨排放控制試點。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型規模化養殖場氨排放總量削減5%。(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推進水產健康養殖。科學劃定水產養殖禁止、限制、允許養殖區。以珠三角、長江流域等區域為重點,依法依規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產養殖設施,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加快制定養殖尾水排放地方標準,規范工廠化養殖企業尾水排放監管。(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監督指導。以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為重點,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試點。優化完善監測點位,開展水質水量同步監測,加強汛期等重點時段水質監測;以小流域為單元,開展污染負荷評估,確定監管重點地區和重要時段,編制優先治理區域清單;實施治理工程,分區分類建立最佳管理模式和技術體系;開展治理績效評估。(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整治農村黑臭水體。結合美麗宜居村莊建設等工作,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整治。建立農村黑臭水體國家監管清單,優先開展整治,實行“拉條掛賬,逐一銷號”。根據黑臭成因和水體功能,科學實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等措施,實現“標本兼治”。農村黑臭水體排查和整治結果由各縣(市、區)進行公示。將新發現的農村黑臭水體或返黑返臭的水體,及時納入監管清單安排整治,實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平臺作用,實現水體有效治理和管護。在典型地區開展農村黑臭水體整治試點示范,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治理模式與管護機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較大面積農村黑臭水體。(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加強城鄉統籌治理,推進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和統一管理。重點治理水源保護區、城鄉結合部、鄉鎮政府駐地、中心村、旅游風景區等村莊生活污水。強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與改廁工作有機銜接,已完成水沖廁所改造地區,加快推進污水治理。積極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因地制宜納入城鎮管網、集中或分散處理,優先推廣運行費用低、管護簡便的污水治理技術。聚焦解決污水亂排亂放問題,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評估。到2025年,東部地區和城市近郊區等有基礎、有條件地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55%左右,中西部基礎條件較好地區達到25%左右,地處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治理農村生活垃圾。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多措并舉宣傳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全民參與”垃圾分類體系,引導村民分類投放,實現源頭減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地方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示范縣創建。(農業農村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鄉村振興局、供銷合作總社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根據當地實際,統籌縣、鄉鎮、村三級設施建設和服務,合理選擇收運處置模式。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構建穩定運行的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監督,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無害化處理方式,降低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局、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完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規范設立保護區標志,必要時采取隔離防護措施。實施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監測評估,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生態環境監管能力
1.完善標準體系。修訂鉛鋅、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嚴格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監測、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監測、土壤氣監測等技術規范。制定水質鎘等重金屬在線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標準規范。研究制修訂相關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完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制修訂地下水污染防治調查評估、污染預防、風險管控、修復技術指南。制定完善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評估、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編制等技術規范。(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健全監測網絡。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優化調整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強化農產品產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至少完成一輪監測。開展典型行業企業用地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開展土壤生態調查試點。以湖南等地區為重點,探索建立大氣重金屬沉降監測網。建立以飲用水水源和國家重點生態區域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控為重點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網。完善農業面源污染監測“一張網”,初步構建地面監測和衛星遙感結合的天地一體化網絡。在長江、黃河等重點流域區域,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長期觀測。推動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到2025年,實現全國農村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區縣級全覆蓋,農田灌溉水質監測體系初步建立。(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生態環境執法。依法開展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嚴厲打擊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非法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為,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按要求開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提升執法水平,組織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培訓。鼓勵各地設立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支撐團隊。(生態環境部負責)
4.強化科技支撐。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相關技術研發。開展有關土壤污染物生態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轉化規律、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涉及的模型和關鍵暴露參數等基礎研究。開展土壤中鉛、砷等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測試和驗證方法研究。推動開展鎘等重金屬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土壤氣采樣設備的研發。開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積變化趨勢方法研究。推進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共性關鍵技術、設備研發及應用。加強土壤、地下水等環境標準樣品研制。開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巖溶與裂隙地下水污染運移與阻斷、地下水超采與污染協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質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賴地下水的生態系統保護等研究。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溯源與評估、農村黑臭水體整治關鍵技術等研究,建立基礎數據庫和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研究加強農村生態系統恢復與保護、推進鄉村生態振興的政策措施。推進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建設。建設統一的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信息平臺。(科技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重大工程
以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黃河流域等區域為重點,系統實施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重大工程。
(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頭預防工程
以化工、有色金屬行業企業為重點,實施100個土壤污染源頭管控項目,開展在產企業防滲漏、流失、揚散,重金屬減排等提標改造和歷史遺留廢渣整治。開展化工產業為主導的工業集聚區等地下水污染防滲改造。(生態環境部等負責)
(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工程
選擇100個土壤污染面積較大的縣開展農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實施一批典型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工程。實施重點區域石化、化工、焦化等工業集聚區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工程,開展一批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在長江、黃河等重點流域環境敏感區,建設200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示范縣。(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農村環境整治工程
開展100個縣農村黑臭水體和生活污水治理試點示范,探索典型地區治理模式與長效機制。(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水利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規劃的主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確定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機制,中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一崗雙責”,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經濟政策
健全地方為主、中央補助的政府投入體系,加強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財政資金投入保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快建立健全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落實地方財政事權,推動建立省市縣各級財政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分擔投入機制。鼓勵各地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條件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繼續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持續推動化肥農藥減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關工作,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加強相關規劃編制與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銜接,合理保障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完善用地審批。(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有針對性地宣傳普及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用培訓班、現場會、視頻會等形式,強化宣傳培訓。推進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宣傳培訓工作,大力推廣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形成全社會保護土壤、地下水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四)實施效果評估
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圍繞本規劃目標指標、主要任務、重大工程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
來源 | 生態環境部